商標爭議有哪些(商標注冊爭議)
什么是商標爭議,商標異議是什么,兩者區別在哪
概念不同: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簡單而言,商標爭議是在商標使用時.商標異議是在申請商標時。
?特點不同
?商標異議的特點:
1.權利保護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注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社會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
?商標爭議的特點:
1.申請人必須是在先注冊的商標注冊人;
2.提出爭議的時間是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后五年內;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范圍必須涉及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4.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被核準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爭議的商標在其核準注冊前未以同樣理由提出過異議,也未經裁定。
?實質不同:
商標爭議實質是對注冊商標在先注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內容不同:
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時間不同:
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即發給商標注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申請主體不同:
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注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注冊人。
?提出原因不同:
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處理機構不同:
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所繳費用不同:
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品爭議應繳納評審費用。
什么叫做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指的是商標注冊后,兩個合法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之間由于商標近似或相同引起的爭議,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另外的注冊商標與其相同或近似引起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受理商標糾紛案件范圍包括哪些
商標爭議的受案范圍包括如下內容:申請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商標權權屬糾紛、商標權 *** 合同糾紛、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等。
【法律依據】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之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6.商標權 *** 合同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8.商標 *** 合同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
10.申請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12.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